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雅菊,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堂清。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LH000072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的条件。
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LH000072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人为黄堂清,但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没有提供黄堂清有效的身份信息,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