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兰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红中刑执字第648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4-04-30公开日期:2014-06-12
当事人:郭兰珍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648号罪犯郭兰珍,女,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龙陵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兰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云高刑执字第3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但在服刑期间未执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