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兰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云高刑执字第3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但在服刑期间未执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