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志与欧阳吟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狮民初字第891号
所属地区:石狮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15公开日期:2014-06-12
当事人:XX志,欧阳吟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891号原告XX志,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吟吟,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志与被告欧阳吟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先行和解协商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志撤回对被告欧阳吟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志负担。

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