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占现诉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洛龙民初字第400号
所属地区:洛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23公开日期:2014-05-20
当事人:郭占现,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郭占现,男,满族,1962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磊磊,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亭,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郭占现诉被告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我院起诉,我院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占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磊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银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被告经与原告协商,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按月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直至交满15年。

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资,且于2012年11月份,被告无故向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停交了原告的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原告到被告处开具低保证明时,才得知被告已经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请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工资56160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交社保现金价值75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14400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被告单位上过班,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公司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台兴公司与原告郭占现协商由郭占现提供自已的残疾证给台兴公司使用,被告台兴公司给郭占现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原告郭占现未到被告台兴公司工作过,台兴公司也没有给郭占现发放过工资,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郭占现也未到被告台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