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罗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罗刑初字第27号
所属地区:罗甸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24公开日期:2014-05-20
当事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
案由:盗窃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罗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阿强,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阳贤勇,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陆某,小名小邓,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小名汪海,小汪,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阳贤勇,被告人陆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⑴2013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冉某某(另案处理)秘密窜至罗甸县城东新区工地,采取用夹钳将电缆线夹断的方式盗取汇通公司搁置在工地上的电缆线65米,随后三人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0余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85.00元。

⑵2013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冉某某秘密窜至罗甸县城东新区工地,采取用小刀将电缆线外胶皮割开后再用夹钳将电缆线夹断的方式盗取汇通公司搁置在工地上的电缆线80米,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和冉某某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500.00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320.00元。

⑶2013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冉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秘密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莲花塘“润福花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得该小区4号楼前的4袋钢管扣件(共120个),随后三人将盗来的财物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200.00余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720.00元。

⑷2013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汪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秘密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惠罗高速8标“郎桃”二号大桥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摆放于公路边的一台上海明特牌315型电焊机及两根(约50米长的铜芯电缆线)电焊线,并将电焊机及电焊线取出,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铜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000.00余元,尔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00.00元,被盗的电焊机价值1666.00元。

⑸2013年10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冉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秘密窜至罗甸县电力公司明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仓库门前,由杨某某在外围放哨并接应,与冉某某、叶某某共同将10根铜板盗走,随后三人将盗来的铜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000.00余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10.00元。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

同时出具量刑建议书,以被告人结伙作案,多次盗窃,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汪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以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阳贤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三个从轻量刑情节:①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检察机关和在法庭上均坦白认罪;②被告人要求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③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以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以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10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三人共同或分别共同实施以下盗窃犯罪行为:⑴2013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陆某、冉某某(另案处理)秘密窜至罗甸县城东新区工地,采取用夹钳将电缆线夹断的方式盗取汇通公司搁置在工地上的电缆线65米,随后三人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1000.00余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85.00元。

⑵2013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陆某、冉某某秘密窜至罗甸县城东新区工地,采取用小刀将电缆线外胶皮割开后再用夹钳将电缆线夹断的方式盗取汇通公司搁置在工地上的电缆线80米,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和冉某某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500.00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20.00元。

⑶2013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冉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秘密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莲花塘“润福花园”小区建筑工地,盗窃得该小区4袋钢管扣件(共120个),随后三人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200.00余元,尔后三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0.00元。

⑷2013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秘密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惠罗高速8标“郎桃”二号大桥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摆放于公路边的一台上海明特牌315型电焊机及两根(约50米长的铜芯电缆线)电焊线,并将电焊机里及电焊线里的铜芯线取出,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铜芯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000.00余元,尔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200.00元,被盗的电焊机价值1666.00元。

⑸2013年10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冉某某、叶某某秘密窜至罗甸县电力公司明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仓库门前,由杨某某在外围放哨并接应,与冉某某、叶某某共同将10根铜板盗走,随后三人将盗来的铜板变卖给孙某某获得赃款1000.00余元,三人平分。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五次,涉案金额共计为12801.00元,陆某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4205.00元,汪某某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3586.00元。

三被告人对上述被盗财物均未予以退赔。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⑵传唤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罗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程序的情况。

⑶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⑷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及涉案人冉某某、叶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陆某、汪某某的外貌特征及其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涉案人冉某某出生于1998年5月10日,案发时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涉案人叶某某在案发时已系成年人,作另案起诉的事实。

⑸被盗物品情况说明:证实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罗甸县城东新区1、2主干道建设项目经理部郭富华在施工中于2013年9月14日发现工地被盗光缆线(4X16金通YTV电缆)约80米,造成公司直接损失2320元;2013年9月11日发现工地被盗光缆线(4X16金通YTV电缆)约65米,造成公司直接损失1885元;贵州省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员程定菊于2013年10月10日早上上班时发现放在仓库门前的物资被盗,物资为加工后的铜排,被盗物资价值为5010元的事实。

2、①杨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②陆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③汪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④涉案人叶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⑤涉案人冉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同案人笔录及照片;失主卢某某对被盗物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及涉案人冉某某、叶某某作案的现场情况及失主卢某某对被盗物品的辨认情况。

3、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3)72号、73号、84号、85号、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65米价值1885.00元;被盗电缆线80米价值2320.00元;被盗钢管扣件价值720.00元;被盗铜芯电缆线50米价值1200.00元,被盗电焊机一台价值1666.00元;被盗铜排价值5010.00元。

4、被害人(失主)陈述⑴李某某陈述:我是罗甸县汇通公司城东新区1、2主干道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员,2013年9月10日施工工地上发现被盗电缆线长65米,价值1885元;2013年9月14日施工工地上又发现被盗电缆线长80米,价值2320元,因为工地离不开人,所以没有及时报案。

⑵程定菊陈述:我是罗甸县明达水电开发公司的仓库保管员,2013年10月10日早上上班的时候,我发现我们仓库门口堆放的铜排材料被盗,被盗物品总价值5010元。

⑶某彦陈述:我是罗甸县惠罗高速路段8标郎桃二号桥钢筋安装人员,2013年9月29日晚上在工地被盗50米电焊线和一台电焊机,总价值2880元。

⑷卢某某陈述:我是罗甸县润福花园小区施工工地管理员,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盗钢管扣件6袋共180个,价值1080元。

5、证人证言⑴冉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我共参与盗窃四次,都是杨某某带我去的。

第一次是杨某某带我和陆某到城东新区一工地上偷得电缆线里的铜线,然后杨某某和陆某拿去卖,每人分得400元;第二次也是杨某某叫我去城东新区工地继续偷得电缆线,因太重拿不动,我们又联系叫陆某来帮忙,后来我们拿到农贸市场收废铁的地方卖得1500元,每人分得500元。

两次都是杨某某提供的夹钳和小刀等作案工具。

第三次是杨某某、我和叶某某三人到电力公司里面偷得铜片又拿到农贸市场收废铁的地方卖得1000多元,杨某某得470元,剩下的我和叶某某平分。

第四次是我和杨某某、汪某某三人到莲花塘一工地上偷得4袋钢管扣件共120个,卖得300多元,我分得几十元。

⑵叶某某证言:2013年10月份,我与冉某某、谭某某共同偷得四部摩托车,有天晚上我与冉某某、杨某某到电力公司里面偷得78斤铜片,是冉某某和杨某某拿去卖的,他们分给我400元。

⑶孙某某证言:我开有个废品收购店,2013年9月份和10月份,住在我店附近的阿强拿废品到我店里来卖给我五次,第一、二次是铜线,两次都是1000多元,第三次是钢管扣件是200多元,第四次也是铜线,我付了1000多元,第五次是铜片,我也付给他们1000多元。

有时是他一个人拿来卖,有时是两个人、三个人。

我怀疑他们是偷来的东西,我觉得便宜,就收购了。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⑴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9至10月份,我一共参与陆某、冉某某、叶某某盗窃五次,第一次是我和陆某、冉某某三人在城东新区工地上偷得电缆铜线拿去我家隔壁的废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