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铁信、李国捞、曹光兴、王罗群、王景元、王国营、李水平、与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汝民初字第134号
所属地区:汝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15公开日期:2015-06-26
当事人:李铁信,李国捞,曹光兴,王罗群,王景元,王国营,李水平,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合同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铁信,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国捞,男,194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曹光兴,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罗群,男,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景元,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国营,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水平,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

代表人宋福林,系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书信,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系该村村委会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信、李国捞、曹光兴、王罗群、王景元、王国营、李水平、与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