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捞,男,194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曹光兴,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罗群,男,1956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景元,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王国营,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水平,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
代表人宋福林,系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书信,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系该村村委会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信、李国捞、曹光兴、王罗群、王景元、王国营、李水平、与被告汝州市庙下镇神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