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令民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任执字第1687号
所属地区:济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0-14公开日期:2015-11-14
当事人:胡令民,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nan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胡令民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