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朱玉梅,女,汉族,1975年生,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马飞,男,汉族,1974年生,农民。
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生法规,于2014年6月19日向其下达了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F895号、F896号征收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沂市河东区费征字(2014)F895号、F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