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常金朋,居民。
被告王娟,居民。
与被告常金朋系夫妻关系。
原告王新芬与被告常金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金朋、王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芬撤回对被告常金朋、王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