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新芬与常金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滨民三初字第404号
所属地区:滨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20公开日期:2015-09-07
当事人:王新芬,常金朋,王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新芬,居民。

被告常金朋,居民。

被告王娟,居民。

与被告常金朋系夫妻关系。

原告王新芬与被告常金朋、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金朋、王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新芬撤回对被告常金朋、王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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