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瑞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莲民初字第03802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30公开日期:2015-12-27
当事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恒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802号原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恒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米如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瑞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已归还欠款,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