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军,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朱岳明,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附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朱岳明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岳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借款本息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