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肖万红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抚中审执字第68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10-17公开日期:2014-11-0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686号罪犯肖万红,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鞍山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1999年8月2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万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3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

2005年3月25日、2007年12月27日、2010年12月15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抚顺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0年12月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考核积分630分,记功7次,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未执行罚金刑,在衡量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