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鞍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万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3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
2005年3月25日、2007年12月27日、2010年12月15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执行机关抚顺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0年12月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考核积分630分,记功7次,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未执行罚金刑,在衡量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