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郝某与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民初字第1789号
所属地区:嘉祥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30公开日期:2015-06-1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郝某,居民。

被告屈某甲,农民。

原告郝某诉被告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郝某、被告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同居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屈某乙、男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屈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和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原告郝某与被告屈某甲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屈某乙,××××年××月初四生育男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屈某甲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二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是能够和好的,为了家庭的和睦和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