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乡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民初字第05035号
所属地区:宁乡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23公开日期:2015-10-27
当事人:廖某某,易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035号原告廖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易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