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易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