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博刑初字第232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30公开日期:2014-11-19
当事人:陈某
案由:盗窃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博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博山检公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荣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和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二人已行政处罚)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赵某家玩时盗窃李保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4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淄博市博山区天隆广场金村网吧内盗窃申某某黑色三星手机一部。

2014年9月2日,经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鉴定价格700元。

该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3、2014年8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和王某乙到淄博市博山区白虎山路鑫浩城网吧内盗窃吴某某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

2014年9月2日,经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鉴定价格1620元。

该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2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破案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淄博市公安局傅家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王某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申某某、李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已于庭前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200元,有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成立。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