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对罪犯张辉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辉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1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3年10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