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友菊,女,现年40岁,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大专文化,华坪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华坪县。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起诉来院。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田友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外,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友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书面向本庭陈述其意见,庭审过程中经电话询问被告田友菊,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归还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田友菊向原告廖华超借款2万元未归还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反映了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华坪县供电公司同事,2014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1个月。
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还款,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田友菊未按借条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