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张元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綦法民初字第04386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20公开日期:2014-12-04
当事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张元波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38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綦江县古南镇龙角路38号2幢1-4,机构代码67613587-X。

法定代表人罗伏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治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元波,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被告张元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