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潜。
委托代理人袁勇。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玉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丽,系周玉生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献魁,司机。
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献魁犯危险物品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玉生、XX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鄂麻城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献魁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玉生、XX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40686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献魁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