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15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