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敬舜申请执行王小江、李胜军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江油执字第1529号
所属地区:江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0-20公开日期:2014-11-18
当事人:倪敬舜,王小江,李胜军
案由:nan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油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倪敬舜,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

被执行人王小江,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

被执行人李胜军,男,竽1967年4月11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