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亚琳,女,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创独任审判,不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原告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儿一女,女儿刘珂馨(2007年5月25日出生),儿子刘鑫(2011年10月12日出生),由于认识时间较短,且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殴打,原告脾气暴躁对孩子非打即骂,又因其在今年7月份发现被告与一男子互传暧昧短信,被告行为已彻底触碰其底线,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再无维系可能,双反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珂馨由某某抚养,儿子刘鑫由刘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某某辩称,从结婚以来,其为家庭付出了很大代价,夫妻间小吵小闹很正常,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生女儿刘珂馨(2007年5月25日出生),儿子刘鑫(2011年10月12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以被告给家庭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诉至法院,请求同上。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至调解不能。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儿一女,有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