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鼓民保字第598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14公开日期:2015-01-05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汤鸿亮,陈婧
案由:nan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59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一层至二层。

负责人陈少彬。

委托代理人许政。

被告汤鸿亮,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陈婧,女,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被告汤鸿亮、陈婧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

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汤鸿亮、陈婧银行存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