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少彬。
委托代理人许政。
被告汤鸿亮,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陈婧,女,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被告汤鸿亮、陈婧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
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汤鸿亮、陈婧银行存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