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09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敏慧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北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蓉君,上城华府物管处。

委托代理人霍正佩,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徐敏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