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跃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蓉君,上城华府物管处。
委托代理人霍正佩,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徐敏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浙师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