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以(2006)涡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闻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文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减刑后至2014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文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