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克勇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原判还确定其应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千余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克勇减刑一年。
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沈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沈克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