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永斌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浙衢刑执字第766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10-20公开日期:2018-07-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7667号罪犯王永斌,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了(2014)温龙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永斌减刑十天。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斌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斌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王永斌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