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了(2014)温龙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永斌减刑十天。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斌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斌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王永斌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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