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
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工二路与金桂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侯宝龙与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1)盱桂民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宝龙货款549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
现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现在处于流拍状态。
尚未执行到位5548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