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佟大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3年10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现已经成年。
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原告于2008年出外打工,现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望法院依法准以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现在已经成年。
2008年原、被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出外打工,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婚生一子,由此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
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