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岱民初字第1212号
所属地区:泰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0-08公开日期:2014-12-03
当事人:徐某,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岱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和法章。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被告杨某之姐。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法章、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3日婚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大的叫徐某某1、小的叫徐某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现因各种原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徐某某1、徐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辩称,孩子现在还小,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不想让孩子失去父亲母亲。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3日生一双胞胎女儿,分别叫徐某某1、徐某某2。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证实。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婚前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原告应为了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放弃离婚念头,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告起诉离婚,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