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章礼(付章礼)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当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当阳市社保局)侵吞1996年-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当阳市人民法院为1996年-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讨回6项被侵吞的合法权益(粗略估计1.5-2亿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当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局(当阳市社保局)负担。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傅章礼(付章礼)向本院提交的诉状具体请求不明,且其请求已超出自身权益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