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