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非诉行审字第115号
所属地区:扬中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10-10公开日期:2014-12-15
当事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戴荣华
案由:nan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扬非诉行审字第115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449598-0,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殷新华。

委托代理人李明芳。

被申请人戴荣华。

2014年3月,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反映被申请人建新房未拆除旧房以及超面积建房,同年4月19日,申请人立案并派员实地调查和勘测,经查,2012年6月,被申请人经批准在本市三茅街道永勤村3号点易地建房并约定拆除全部原有住房,批准宅基地面积135平方米,其中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另批准临时畜禽舍15平方米。

2012年农历正月25日,被申请人开始动工建房,经测量,被申请人所建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62.5平方米,超出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多建62.5平方米的主房,房屋建成后,被申请人位于三茅街道永勤村22组的原宅基地上建筑占地面积为16.77平方米的原有住房未拆除。

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同年5月2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永勤村3号点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位于永勤村22组原宅基地上建筑占地面积为16.77平方米的原有住房,以及在永勤村3号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超出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为62.5平方米的房屋。

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永勤村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位于永勤村22组原宅基地上建筑占地面积为16.77平方米的原有住房,以及在永勤村3号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超出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为62.5平方米的房屋。

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交执行方案:按照扬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