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绍梅、邹美华与李友华、王晓峰、王秀峰生命健康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清执行字第236-1号
所属地区:清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0-30公开日期:2014-11-12
当事人:王绍梅,邹美华,李友华,王晓峰
案由:nan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梅,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申请执行人邹美华,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李友华,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执行人王秀峰,别名王海峰,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清流县。

王绍梅、邹美华与李友华、王晓峰、王秀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绍梅、邹美华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友华、王晓峰、王秀峰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查无房屋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于2014年10月2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