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永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doc╳执行裁定书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兴法执字第742号
所属地区:来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0-10公开日期:2014-11-17
当事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兰永义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兰永义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兰永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永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兰永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工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