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车成恩。
被执行人:闫义玲。
申请执行人威海富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成恩、闫义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车成恩、闫义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住址均在荣成市境内,特委托荣成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