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应海军与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舟岱民初字第81号
所属地区:岱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4-03公开日期:2014-03-10
当事人:应海军,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81号原告:应海军。

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委托代理人:孙杰。

委托代理人:张思雨。

原告应海军与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2月28日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应海军,但原告应海军无正当理由,在本院2013年3月12日开庭时拒不到庭,又无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