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锋。
委托代理人:孙杰。
委托代理人:张思雨。
原告应海军与被告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2月28日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应海军,但原告应海军无正当理由,在本院2013年3月12日开庭时拒不到庭,又无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