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龙少刑初字第2号
所属地区:安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4-28公开日期:2015-09-17
当事人:赵某某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少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下午,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内街道中,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厢式货车送货,在其送完货驾车起步前行时将王某某碾压致死。

2013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投案。

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厢式货车前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送货,在该村内街道送完货驾车起步前行时将王某某(2010年7月10日生)碾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月18日,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2月1日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1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其驾车前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一小卖部送货后驾车离开时将王某某碾压致死,后于2013年2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证言2013年1月17日,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一辆厢式货车在行驶中将王某某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证人陈某证言2013年1月17日下午,其和赵某某一块驾车前往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吴家洞村送货后驾车离开时撞一小孩。

证人赵某甲证言2013年1月17日在自家门市部听说赵某某驾车撞一小孩。

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王某某系胸腹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证明:2013年2月1日赵某某到安阳市公安局龙泉分局案件大队投案。

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证明双方针对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并取得谅解。

另有现场勘查工作记录、驾驶证复印件及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