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仲奇,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昌县朱王堡镇。
法定代表人蔺存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全忠因与被上诉人永昌县瓴源鸿枸杞开发有限公司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全忠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全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