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仁、李燕芳与张来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赣民诉保字第0101号
所属地区:连云港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3-04-07公开日期:2014-12-26
当事人:李仁,李燕芳,张来东
案由:nan

江��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101号申请人李仁,农民。

申请人李燕芳,农民。

被申请人张来东,居民,(现羁押于赣榆县看守所)。

申请人李仁、李燕芳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来东所有的皖16-32x**号套牌车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来东所有的皖16-32x**号套牌车辆(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