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