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安奎。
被告赵学荣。
被告刘正付。
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院在审理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与被告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鲁BGL2**号汽车、鲁J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