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鲁德来、王安奎与赵学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新民初字第1711号
所属地区:新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10-06公开日期:2015-11-09
当事人:鲁德来,王安奎,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鲁德来。

原告王安奎。

被告赵学荣。

被告刘正付。

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院在审理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与被告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鲁BGL2**号汽车、鲁J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