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
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2次在本市窃得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5258元的财物。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二条巷56号欣网e家网吧,趁工作人员不备,窃得I3220台式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2090元)。
同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55-1号瑰丽之光网吧,趁工作人员不备,窃得E6500台式电脑主机2台(价值人民币3168元)。
同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如意里2号龙域网吧,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还有被害人杨某、胡某的陈述,证人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收据,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归案经过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