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2000)烟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于仲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自2001年2月20日起,于2001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1月2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9月各受表扬奖励一次,全额缴纳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