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跃装,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
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翔检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跃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跃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跃装无证醉酒驾驶闽D9E571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翔安区413线15KM+500M路段时,碰撞到路沿公路桩后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叶跃装受伤及车辆损坏的损害后果。
经检测,被告人叶跃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02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跃装被送医治疗,后于2013年8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叶跃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XX的证言,书证接警单、疾病证明书、机动车注册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跃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跃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