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丽松刑初字第217号
所属地区:松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10-21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吕某
案由:交通肇事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驾驶浙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松阳县古某线往古市镇方向行驶,途径十五里村路段时与行人石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松公(交)认字第331124320130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石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谢某、毛某、肖某的证言,110接警记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公安某某管某某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谅解书,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的身份情况。

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