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