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迎民保字第00166号
所属地区:安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日期:2013-10-15公开日期:2015-12-01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66号申请人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