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峰诉王红燕、王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案号:(2015)庆林民初字第26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18公开日期:2015-07-31
当事人:高峰,王红燕,王敬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高峰,男,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

被告王红燕,女,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

被告王敬民,男,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

负责人杜昀坤,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高峰诉王红燕、王敬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高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峰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