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应秀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秀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应秀娇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