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家能诉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道民初字第338号
所属地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5-29公开日期:2015-06-1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王家能,男。

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靖,该公司工程助理。

委托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能诉被告贵州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能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